在中国建构法治社会为何如此步履维艰?这是个困扰了几代法学家的问题。不可否认,他们孜孜以求,劳心劳力,提出了很多富有洞识的学术解释。但我想,如果我们仔细解读一位近代法律人的生命史,走进他的内心世界,或许也会找到一种“可能”的解释。
众所周知,对社会的研究,不能简单地“分解”为对每个个
谢铸陈(1883-1960),即谢健(字铸陈),祖籍四川荣昌,出生于贵州贵阳。早年接受传统教育,并初涉新学。光绪三十年(1904)负笈扶桑,主攻法政,凡6年。宣统元年(1909)回国,任法政教员、司法官等职。北洋政府时期,谢健先后任司法官、律师、县知事等职。国民政府成立后,谢健在国民政府文官处、司法行政部和考试院任职。1938年为参政员,1942年以后重操律师业务,1949年去台,继续执业律师,1960年去世。《谢铸陈回忆录》是谢健口述,由其友人笔记、整理、校订而成。在谢健看来,写回忆录的目的是为后人留下史料,“藉以充稗官野史之资料,供世人茶余酒后之谈助”。
年青时期的谢健,身处清末民初大变革的历史时代,和同时代的许多年青人一样,他认为可以通过学习西方(包括日本)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,而法律知识无疑是达此目的的重要工具。谢健还深信,研习法律,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伸张正义,他曾说:“我旦夕所磨砺以须者,亦有‘正义之剑’,问谁有不平之事,此剑非他,法律是也”。可以说,此时的谢健认为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提供他一生的谋生职业,而且是值得信仰的“正义之剑”。知识与信仰是契合的。
然而,时局的动荡,社会的失序,深刻影响了谢健的法律职业。综观他的一生,职业角色何其之多,或为法政教员,或为司法官(推事、检察官),或为律师,或为行政官(县知事、国府秘书、考试院官员、司法行政部次长),或为参政员,等等。职业转换也甚为频繁,有的一种职业角色还有数度进出,如为司法官,就有三度出入(1910-1911年在武汉、1912-1913年在上海、1914-1915年在湖北襄阳)。法律人职业的多变与反复,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动乱,未能为法律人提供较为稳定的从业环境,同时也反映了许多司法职业,如司法官职业,对法律人群体来说,没有多大的吸引力,反而是律师职业――法律自由职业者,成为很多法律人的归宿。谢健生命中执业时间最长、并成为最后职业归宿的正是律师职业。
在这样的时局境况和人生职业变动中,谢健心中对法律知识是否值得信仰不免产生怀疑。不过,怀疑归怀疑,现实生活不能不过,法律知识作为一种谋生工具,谢健是无法舍弃的。
个人生活的不幸,也是谢健内心世界变化的重要原因。1921年谢健任湖北黄陂县知事,任期内于公务“无所建树”,但私生活“却发生了极度的变化”,妻子病重,谢健常为之求神问佛,渐懂佛学之门径。佛学――一种似乎与法律知识相悖的“知识”―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“入侵”他的内心世界。谢妻于是年腊月去世,谢健极度悲痛,曰:“缘于世法上之情变,我悲痛欲绝。感人生之空幻,悟佛法之宏深”。在此情境与心境之中,精神的“鸦片”自然是非常需要的,它给谢健心灵上的慰藉与寄托。这使得谢健与法律知识逐渐貌合神离――依然靠法律知识谋生,但内心已与之渐行渐远。
值得一提的是,在促使谢健皈依佛门过程中,作用最大者是中国近代佛学大家太虚法师。当时太虚在各地“巡回演讲”布道。1922年太虚被时任黄陂县知事的谢健邀请到该县宣讲佛法,“民众空巷来观”,影响甚大,“外道受此影响,亦多改信佛教,道士纷纷削发为僧,各乡镇并成立念佛堂十余处”。谢健不久即皈依佛门,受戒为居士(太虚门下)。此后,谢健积极参与太虚领导下的许多佛教活动,绵及20余年,在佛法交流与私交方面,都与太虚关系甚笃。1947年3月17日太虚圆寂时,谢健陪伴在侧,悲痛万分,云:“我自先妻至游殁后,多年未为任何人哭泣,今则不能忍矣,痛哉。”简言之,谢健与“佛”结缘,缘于悲凉的人生境遇,也与时局境况相关,同时得益于太虚这位“媒介冰人”。
在跌宕起伏、波谲云诡的近代中国,作为一位法律人,谢健的一生与法律知识“剪不断,理还乱”,法律知识在其生命中的重要地位,不言自明。即使中年皈依佛门后,他依然离不开法律知识,皈依之后所选择的职业,或多或少还是与法律有关,特别是律师职业,从事该职业一直到他撒手人寰。但此时的法律知识对谢健来说,仅是一种谋生手段――谋“一口饭”而已,不及佛学在其生命中的地位了。这可从谢健晚年的感言中获知,他说:“历年我为律务出庭,常仆仆于台北、台南、新竹、台中、嘉义、高雄、屏东道途,昼夜不分,风雨无阻,意义何在,一言以蔽,鸡鹜争食而已。”
此情此景,我们无法确定谢健心中是否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,但可以肯定的是,法律不再像佛学那样能慰藉他的心灵,而慰藉他的心灵的是宗教。他曾明确说道:“民国十年后,觉解脱世间痛苦,法律有时而穷,乃又转而求助于佛法,欲为此娑婆世界,另辟境界,自度度人,同登极乐,誓愿虽弘,根基有限,但求我佛慈悲耳。”
1960年2月13日,这位在中国近代史上不很起眼的人物,在台南撒手人寰。在谢健弥留之际,后人无法确知他在想什么?可能是想起早年负笈东洋的经历;可能是浮现着数十年的职业生涯:或为法政教员,或为司法官,或为律师,或为行政官,或为参政员等;也有可能是,在经历了多年的“身世茫茫老病贫”之后,想象起了虔诚皈依的佛教所描述的西方极乐世界。不过,谢健回忆录的结语是他的一首“佛诗”,诗云:
今年七十一,不复事吟哦。看经费眼力,作福畏奔波。何以度心眼,一句阿弥陀。行也阿弥陀,坐也阿弥陀。纵饶忙似箭,不废阿弥陀。日暮正途远,吾生已蹉跎。旦夕清净心,但念阿弥陀。达人应笑我,多却阿弥陀。达又作么生,不达又如何。普劝法界众,同念阿弥陀。
以此不难推测,佛学多半已经占据了这位法律人的内心世界了。
言及近代中国法律人与宗教的纠葛,不能不提及中国近代法学名家吴经熊――“一位跨越东方和西方文明的奇才”、“二十世纪真正享有世界声誉的中国法学大家”。就是这样一位法律人,在面对传统与现代、西方与中土、法意与人情、理想与现实等等的矛盾与纠葛时,“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”(许章润语),于法律人生的壮年时期(或学问,或实务)皈依了天主教,从此疏远了他早年所热衷的法律事业,转求茫茫的上帝与内心的宁静。吴经熊如此,谢铸陈又何尝不是如此!中国近代诸多的新式知识分子又岂能例外!
傅斯年(孟真)就曾对胡适说:“我们思想新,信仰新;我们在思想方面完全是西洋化了;但在安身立命之处,我们仍旧是传统的中国人。”胡适深表同感,说:“孟真此论甚中肯。”(见余英时:《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》,三联书店2004年,第165-166页)。胡适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倡导新学最热心的人,但他“安身立命之处”还是传统的,唐德刚就曾指出胡适是“三分洋货,七分传统”。由此可见,面对“新学”与“旧学”、现代与传统、知识与信仰冲突的旋涡,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在何种程度上实现“软着陆”,着实是个问题。
在传统社会里,士人(读书人)所接受的经籍教育,多半可以内化为他们心中的信仰,并外化为他们的言行举止,知识与信仰基本上是契合的。然而,伴随着西方文明扩张而来的“新学”,未必具有让现代读书人皈依信仰的亲和力,这就可能使他们的知识与信仰发生分离,呈痛苦状。从此角度考虑,现代(多半是西式的)的法政知识,未必能给人以内心信仰。身外的“谋生器具”与内心的“安身立命”发生分离,近代中国法律人产生的心灵困惑,或多或少与此有关。
“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它将形同虚设。”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揭示了法律与信仰的内在关联,但值得补充的是,这一命题在近代中国的展开则与“西方”的入侵和中国文化传统的现代命运密切相关。诚如梁治平先生所言: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、行政法、民法、诉讼法等许多门类,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,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,同时,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,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。问题在于,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。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,我们的经验,反倒常常与我们“固有的”文化价值相悖。于是,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,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。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、制度,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,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?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,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。
在中国建构法治社会为何如此步履维艰?近代中国法律人内心世界的知识与信仰的分离,或许是一种解释。